快递 | 垄断协议 | 浙江或将查处快递业协同涨价、划分客户行为,其他省呢?
2019年11月6日,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微信订阅号【浙江市场监督管矩阵】发布了文章《串通涨价?不行!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》。文中披露:
“11月6日,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,通报了当前部分快递行业企业存在的协同涨价、限定交易等涉嫌垄断的违法行为,指出了当前快递行业的乱象……今年以来,我省共受理快递行业投诉举报79起,经前期初步核查,涉嫌垄断的行为主要表现在:一些快递企业涉嫌协同涨价,今年9月份以来,圆通、中通、申通、百世汇通、韵达等快递企业先后进行较大幅度提价,由原来的首重2.6元/公斤上涨至4元/公斤,续重由1-2元/公斤上涨至4元/公斤,同时对涨价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商家,快递企业予以单方毁约;一些快递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,商户投诉,因快递费上涨,一些商户想更换合作方,但其他快递企业均不收货,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,商户只能被动接受原合作快递企业涨价。”
从上述介绍来看,被投诉举报的快递企业不仅涉嫌
违反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,协同涨价,而且还涉嫌
违反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,通过交互客户信息、划分客户来划分市场,限制竞争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浙江省,快递业协同涨价并非首次被曝光。早在2010年《钱江晚报》就曾报道《余姚快递公司联合涨价被叫停 称涉嫌违反价格法》。
http://news.hexun.com/2010-12-07/126041307.html
在该案中,申通快递、韵达快递、汇通快递、圆通快递、天天快递和中通快递在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,在余姚当地某报头版上联合发布《国内快递费涨价公告》。该联合涨价行为随即被当地发改委叫停,但后续是否做出处罚,处罚多少则缺少公开信息或后续报道。
也许是因为没有汲取教训,就在一年多后,2012年3月《金华日报》又报道《兰溪快递业集体涨价遭质疑》
http://dynews.zjol.com.cn/dynews/system/2012/03/17/014843881.shtml
在《中国价格监督检查》2012年第05期第10页,浙江省兰溪市物价局披露:“近日,浙江省兰溪市物价局召集兰溪申通、圆通、韵达、中通、汇通、天天、全一、CCES等14家快递公司召开提醒告诫会议,会上宣传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并对各快递公司的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告诫,希望各快递公司加强价格自律,合理定价,依法经营,公平竞争,推进兰溪快递行业健康发展。”但是,该报道并未提及被告诫企业是否被处罚,是依据《反垄断法》处罚,还是《价格法》。
时过境迁,植根于浙江桐庐的“四通一达”等快递龙头企业纷纷完成了上市,有了更加雄厚的资本,同时也面临着更高的业绩要求。但是,不通过技术革新、管理提升、服务优化来提高效率,而是寻求通过协同涨价等违反《反垄断法》的行为,继续走限制竞争的老路,显然是行不通的,更会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对所涉及地区商家带来损害,破坏当地营商环境,挑战市场监管者依法行政、从严执法的决心。
可喜的是,《串通涨价?不行!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》强调:
“(浙江)省市场监管局将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“加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”的要求,在工作中坚持“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、程序合法”的二十四字方针,加快对快递行业有关涉嫌垄断线索的核查,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,严肃查处各类涉嫌垄断行为,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,保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。”
期待浙江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及早查明快递业违反《反垄断法》行为,从严处罚,没收违法所得,使违法企业偷鸡不成蚀把米,彻底汲取教训,警示其他行业务必注意合规守法经营,共同维护浙江省营商环境。同时也期待其他省份都能在“双十一”网购节前后重点排除本地快递行业是否存在同类涉嫌违反《反垄断法》的行为,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关切,聚焦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。
从事违反《反垄断法》行为的企业,也应及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自首,争取减免处罚。而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商户,则应及时在律师的帮助下,固化证据,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,争取与违法企业达成退还不当得利、消除妨害的协议,或者准备好在反垄断处罚决定作出之后,及时启动后继诉讼索赔。
各地消费者保护协会也可以在相关反垄断处罚决定作出后,组织本地消费者开展公益诉讼,争取索赔。但是,考虑到相关维权成本高周期长,因此更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违反《反垄断法》的快递企业向商户或消费者返还违法涨价金额作为整改措施之一,并将这些退还款项从违法所得中剔除,以鼓励违法企业整改,高效地返还不当得利,让更多消费者和商家直接从反垄断执法与营商环境改善中受益,更好地支持反垄断执法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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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反垄断执法中,不当得利返还与违法所得没收的关系问题,可参考笔者《绍耕 | 反垄断法新闻述评(2019/11/01-04)》。